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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呼喊派”?

 

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呼喊派”?

 

第一章、引言

    自1983年以来,中国政府认定地方召会 [1]就是以李常受[2]为首的邪教“呼喊派”,[3]从而不仅通过各种媒介不断宣传,并且一直予以限制和打击。这到底是正确的作法,还是巨大的误解呢?

为此,笔者想客观、公正地从事实、法律和现实的角度来探讨“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呼喊派’”的问题,旨在还原地方召会的真相,厘清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邪教,不仅为法治中国树立正确的形象,更为“宗教中国化”提供现实的借鉴。

 第二章、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呼喊派”?

在本章,我们先来探讨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以李氏为首的“呼喊派”?这要从地方召会与李常受的关系说起。

一、地方召会与李常受的关系

李常受从1949年到台湾至1997年在美国去世,先后在台湾、东南亚、美国,乃至全球各地,继承倪柝声建立了三千多处的地方召会。[4]自然,这些地方召会就跟随了李氏的教导,而李氏认为自己只是神的奴仆之一,[5]本着对神的忠心,也毫无保留的按照圣经把真理和生命供应给地方召会,这是按照圣经正常的关系,是不必置疑的。[6]

二、地方召会与“呼求主名”

李常受一生从圣经所恢复的真理至少有九大类40多项,[7]其中就包括“呼求主名”。 在圣经中直接教导呼求主名的经文有70多处,诗篇中提到呼求主名就达330次之多。[8]在第一世纪区分基督徒最好的方法就是看这人有无呼求主名(徒九14),因为呼求主名是当时召会普遍的实行。[9]因此,李氏就按照圣经把“呼求主名”教导于地方召会。地方召会也认为,这是得着救恩和接触主很好的路,[10]自然地就照着实行了。那地方召会实行“呼求主名”,是不是“呼喊派”呢?

三、地方召会是不是“呼喊派”?

“呼喊派”一词正式的提出是来自1983年中央《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根据黄铸对这报告的转述,认为“呼喊派”就是少数流亡国外的反动分子,利用宗教形式渗透到国内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反动组织,有很大的危害性。[11]后来,政府文件正式明言“呼喊派又名地方召会”(厅字[1995]50)。另外,在广州大马站聚会的林献羔”写了一本没有版权而广泛流通的小册子《中国的异端》,其中明确指控“以李常受为头子的呼喊派,高举李常受,敬拜李常受”,这对打击地方召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舆论作用。从以上这些对“呼喊派”的描述不难得出:一、地方召会是李常受渗透到国内的反动组织,二、地方召会有很大的危害性,三、地方召会高举并敬拜李常受。试问,地方召会真是这样的“呼喊派”吗?关于第二、三个观点,在下一章笔者会结合法律的角度再详细分析,现在先从事实的角度来看第一个观点,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李常受渗透到国内的反动组织。

 对政权及政治的态度,李常受跟随倪柝声,是这样教导地方教会的:我们相信政府和执政、掌权的都是神所设立的,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要作遵纪守法、维护和平的优良公民;我们尊重国家领导人并为其祷告、感谢神,我们应在政府的法治法规下作单纯的信仰团体,不参与或影响政治;即使遭受任何不公正的对待,也不以任何形式对抗政府,不聚会示威,更不能造反,基督徒是讲顺服的人,绝不能为着自己来革命。[12]事实也证明,不仅从李常受的著作中找不到任何反政府、反共产党的言论,在地方召会的历史中也从没有游行示威、造反和反革命的行为。反之,即使是遭受政府不公和无理的对待,地方召会仍是爱国爱民的信仰团体。

综上,地方召会有根据圣经“呼求主名”的实行,但不是 “呼喊派”。

 第三章、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

看过了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 “呼喊派”,本章接着来讨论: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邪教”一词在社会学、心理学、宗教学和法学上分别有不同的意义,[13]基于政府对地方召会一直以来的限制和打压,本文就着现实的意义,专一从法律层面来研究。

一、邪教的法律特征

在法律上,中国《刑法》300条这样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这样认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0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根据以上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一﹚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二﹚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四﹚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五﹚致人重伤、死亡等危害社会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对照以上邪教的五个特征,逐一来探讨“地方召会”邪教的特征与否。

二、地方召会有没有“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建立非法组织”?

首先,无论是宣教或是教牧,李氏本人的实行和对地方召会的教导都是基于圣经正确的教训,从不“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其正统性在以下第四节还会专一来讨论。其次,读者可以查探李氏在全球所建立的任何一处地方召会,都是乐意注册或欲注册而受国家管理并保护的。最后,至于地方召会在中国被认为是非法组织,并不是地方召会对政权不服或不愿受国家管理,而是国家现行的法规和体制迫使地方召会“无路可走”,逼得成为“非法组织”。

地方召会不谋求世俗权利,最大的诉求就是巴不得像世界各地的地方召会一样,到民政局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身份后服从政府的管理[14]能信仰自由,而不是加入三自教会接受宗教局的领导控制。但中国政府只认可三自教会并以地方召会是否加入三自作为政策标准,并且所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也是以行政手段通过三自让基督教为政治服务,而不是执行宪法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为目的。因此,基于复杂的政治、宗教、社会原因和历史背景,地方召会的底线是在任何情况下绝不可能加入三自,哪怕是被关押判刑。所以,政府逼得地方召会“别无选择”,[15]政府自身需要作出调整。故此,总不能因此反过来说地方召会是邪教吧。

三、地方召会有没有“神化、鼓吹首要分子”?

众所周知,是李常受跟随倪柝声建立了地方召会,但李氏看自己只是神的奴仆,仅此而已。地方召会认为李氏也是人,最多敬重他是神忠心的仆人而已,从没有把他当作神而神化、鼓吹他。

倒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李常受的旗号而生出异端邪教,如“常受主派”,称李常受为主、为王、为父。当李常受知道这件事后,极为关心。当1991年夏季训练一结束,就专门录制了一盘录音带,里面的内容引用了行传十四11-18节的话告诉他们:绝不可把人当作神来拜,这等于拜偶像,是亵渎、得罪神的,并一再的请求他们要完全的停止这件事并向神改过。[16]“常受主派”这样的作法也是地方召会所强烈定罪的。

四、地方召会有没有“制造、散布迷信邪说”?

富勒神学院(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是美国基督教的一个很权威的机构,曾对李常受、倪柝声两人的著作,进行透彻的审阅与查视,并与地方教会同其出版单位水流职事站(Living Stream Ministry)的带领弟兄们,完成了长达两年的广泛对话,得出的结论是:地方教会及其成员的教训与实行,在每一基本面,均体现出纯正、合乎历史并合于圣经的基督徒信仰。[17]

曾经唐守临、任钟祥针对李常受的教训,列了十大方面的指控。[18]这些指控的很多内容都是无中生有或断章取义,甚至是恶意栽赃的,已有专著对其给予全面的回应。[19]

读者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了解地方召会的基本信仰,[20]就会确信是完全按照圣经并由主流信经印证,且与两千年来基督教正统的信仰完全相符。[21]地方召会从没“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事实就是这样。

五、地方召会有没有“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

地方召会唯一生活行事的标准,乃是圣经。熟悉圣经的人都知道,圣经所启示的道德标准,远超过任何世上的律例和典章。比如,主耶稣在马太福音五至七章的登山宝训和保罗在腓四8所讲的八项人性美德,比中国哲学家所讲的礼、义、廉、耻,不知高了多少。李常受和地方召会都教导圣徒要活出爱、光、圣、义的神,在世上作光作盐,过荣神益人的生活。试问,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会“蛊惑、蒙骗他人”呢?

至于“发展、控制成员”,更是无从谈起了。李常受无论是对中国或海外的地方召会他都没有直接的管辖,因为地方召会没有总会和最高领导人,是各地自治的。各地召会是否接受、用什么方式接受或接受李氏的教训到什么程度,都是自由的,李常受从不干涉。[22]另外,地方召会是会照着主的使命传扬福音,至于人信不信,都会尊重他的自由意志的选择。当信徒信了主之后,地方召会也秉持着圣经的教导,不辖管他们,乃学习作群羊的榜样(彼前五3)。所以,不存在“控制成员”一说。

六、地方召会有没有“致人重伤、死亡等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一点已提过,地方召会照着圣经最高标准的道德生活,连骗人都不做,怎么可能有“致人重伤、死亡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呢?当然,免不了个别信徒当没有活在基督的生命里时,会做出危害别人的行为来,但并不代表地方召会就是这样。另外,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部分信徒对圣经认识的不足,曲解正统信仰内容或在实行上有了偏差甚至走了极端,从召会分裂出来,打着“呼求主名”和李常受的旗号,衍生出一些异端教派,如,常受主派(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被立王,主神教,全能神教会(东方闪电、实际神)等,他们的不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治安,甚至危害社会,这是李常受和地方召会所强烈谴责的。[23]但关键是不能因着他们冒着“呼求主名”和李常受的旗号而归罪于地方召会或李常受,正如有人用刀杀人而不能怪罪造刀者一样。

总之,基于上面的分析,要判断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就看有没有实施以上邪教特征的行为。再强调一下,要看有没有实施邪教特征的行为。正如,不是所有名叫李洪志的都是法轮功,也不是不叫李洪志的都不是法轮功,而是实施了“法轮大法”行为的才叫法轮功。所以,要客观的判定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不能秉持过去对“李常受”和“地方召会”名义的偏见,或对《恢复本圣经》、《晨兴圣言》和李常受著作先入为主的成见来随意断定,而应以“罪刑法定原则”[24]的公正态度予以对待。

第四章、地方召会存在的实际意义

前两章我们已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探讨了“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 ‘呼喊派’或邪教”的问题,相信读者心中已有答案。本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来探讨地方召会存在的实际意义。

一、《如何识别和防范邪教》中的“呼喊派”

由邪教局最高层面的公安部四局和代表教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司合编并联合作序的权威著作《如何识别和防范邪教》(张涛,202111月初版),虽是用于大学生的通俗版读物,但不难看出是用于全社会之标准的政策解读学习材料。在本书中,全书只在37页和113页两次提到“呼喊派”六个字,而对李常受、地方召会、邪教及其教义与《恢复本圣经》、《晨兴圣言》等字眼,只字未提。显然,这是极其明显的淡化处理,说出李常受、地方召会及《恢复本圣经》等与邪教“呼喊派”之间不再有任何的关联性,这也间接说明,地方召会不是邪教“呼喊派”。

由原来中国基督教协会出版、中国基督教会公开发行的《异端邪教面面观》一书中把李常受及其“呼喊派”被排在中国大陆异端邪教组织的第一位,到现在公安部最大程度的简化处理之转变可说出,政府对曾经在名单上视为重大威胁的“呼喊派”并予以针对性打击的政治运动已经过去了,但消除邪教运动并没有停止,政府为了避免要求平反的压力和政策实施的连贯性,故仍保留“呼喊派”其名,相信离彻底去除也只是迟早的过程而已了。[25]

二、地方召会在反异端邪教上的贡献

对于从地方召会分裂出去而产生的异端邪教,地方召会是最先的受害者。另外,从地方召会中被异端邪教掳去的圣徒,也使用地方召会的名词来混淆视听,又使地方召会成为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出于责任和良心,地方召会不仅从理论的高度厘清了各衍生出来之邪教的来龙去脉,也在护教辩证上陆续出版刊物并定期举办研讨会。一来可以保护地方召会中单纯的圣徒,二来也使正统的基督教免受其害,三来更为政府精准打击邪教减少了不少的前期工作。这是地方召会在反异端邪教上所作的贡献。[26]

三、地方召会在“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上”的作用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第六部分中,习主席强调: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此,地方召会在“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实际作用。因为无论是在内在的神学思想上,还是外在的表现形式止,地方召会都是地地道道的中国化。

就着内在的神学思想而言,创立地方召会的倪柝声和李常受都是中国人,却对西方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倪柝声高深的神学不仅对中国人通俗易懂,他的著作《正常的基督徒生活》在西方也已翻译成十几种语言,销量超过一千万册。他曾被西方基督教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 100人之一,也是第一位有如此影响力的华人。同时,借着倪柝声的同工李常受的影响,以基督教立国的骄傲的西方人,竟不断地冲着倪柝声的声誉到中国来寻根,这也是中国的文化自信。

就着外在的表现形式而言,无论是在组织路线、财务运作或教务活动上,地方召会本身就具有明显的中国化特征。在组织路线上,在中国的地方召会,从初创经过发展直到现在的成熟,都是中国人自己,也都是被公认的,不像以前的差会和现在的天主教,需要国外的承认。在财务运作上,都是国内各地召会独立自治的,完全靠自己运转,根本不靠外国的资助。在教务活动上,无论是过圣诞节、复活节或受洗、领圣餐都有中国化的特征,与西方完全不同,[27]而且所有的活动都是中国人自己来操控,与国外都没有关系。

因此,地方召会对未来中国成为世界强国的宗教中国化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五章、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以上对《地方召会到底是不是邪教“呼喊派”?》的研究,有着不同寻常的发现,可得出如下三个结论:

一、无论是从事实、法律或现实的角度来看,地方召会既不是“呼喊派”,也不是邪教。因此,可以确定:地方召会不是邪教“呼喊派”。

二、地方召会不仅不是危害社会的邪教,反而是反异端邪教工作的贡献者,更是发挥“宗教中国化”进程不可替代的作用者。

三、把地方召会当作邪教“呼喊派”来限制和打压,不仅是极大的误解,也是对地方召会及其信众巨大的伤害,更是损害中国法治化的形象和阻碍“宗教中国化”进程重大的损失。



[1] 先是称呼地方教会,后根据圣经原文更准确的翻译,改称为地方召会。

[2] 下文也简称为李氏。

[3] 参考:中共中央在一九八三年五月九日批转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四月十八日《关于处理所谓“呼喊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4]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3

[5] 李常受,《如何作同工与长老,并如何履行同工与长老的义务》,神圣启示的高峰第14(台北:台湾福音书房,2003)323

[6] 李常受,《召会的立场与身体的事奉》(台北:台湾福音书房,2005)9

[7] 《健康话语的规范第二系列 追求的指引》(台北:台湾福音书房,2004)397-399

[8]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3-4

[9] 李常受,《为着基督的身体得人并将人建造起来》,李常受文集一九七一年第3(台北:台湾福音书房,2013)94

[10] 李常受,《为着召会作为新人、基督的身体和基督的新妇,而经历基督》,李常受文集一九七一年第1(台北:台湾福音书房,2013)325-327

[11] 黄铸,《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若干问题》200211https://wenku.baidu.com/view/3688233584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4c.html?_wkts_=1667819626806

[12] )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100-101117119

[13]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371-377

[14] 地方召会服从政府管理是指政府对待地方召会要像世界各国的地方召会一样,让地方召会像其他民间社团组织那样到民政局登记注册即可,自然就服从政府管理了。

[15] 刘澎,《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研究报告()(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15)21-225061

[16]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412-413

[17] 参《富勒神学院关于于李常受、倪柝声及地方召会的声明》。英文原稿请见:http://lctestimony.org/FullerStatement.pdf

[18] 唐守临、任钟祥,《为真道竭力争辩》(上海:基督教教务委员会,1983),全书。

[19] 中国福音站,《辨明真道》(香港:真理书房,2009),全书。

[20] 《地方教会的信仰和实行》(台北:台湾福音书房,1983)1-2

[21]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78-79

[22] 同上,5-6

[23] 中国福音站编辑部,《解剖毒瘤》(香港:真理书房,2004)3-468

[24]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25] 刘澎,解读《如何识别和防范邪教》的讲座,2022118日。

[26] 吴义云,《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的讲座,2022118日。

[27]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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