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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团体和资质的认定

关于宗教出版和执法

作者:Noah(整编)


新《条例》第40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根据这一条规定,只有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才能编印、发送宗教内部出版物。也就是说,没有获得宗教管理部门认可的宗教团体,不能编印、发送任何内部出版物。那么,没有登记的体制外的宗教团体编印内部期刊和学习资料等文字事工就是“非法的”了。


新《条例》第47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新《条例》第48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新《条例》第68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宗教团体没有获得认可和批准,如果要开设网站提供与教会、教义相关的信息,得不到省级以上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同意,已经开办的,按照第68条,要受处罚。


新《条例》第11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新《条例》第41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新《条例》第69条

……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新《条例》第70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4条规定,非登记的宗教团体不能开办任何神学培训机构,也不能开展神学方面的培训,否则要被取缔,而且还会受到重罚。


新《条例》第41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

新《条例》第69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第71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此,如果某个宗教团体没有取得“合法登记”,那么,其接受信众的奉献款就违反了新《条例》第41条、第69条、第71条,奉献款要被没收,并且要被罚款。


新《条例》第50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新《条例》第51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

新《条例》第71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上述条例,没有取得登记的宗教团体,却是该团体所有的、租用的、使用的房屋等不动产和财产不受法律保护。特别是按照第71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这一规定,那么,未登记的宗教团体租房聚会、以及在信徒家里组织小组聚会,都要受到处罚了。新《条例》出台后,各地宗教管理部门有可能采取“运动式执法”或“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是指以宗教局为主的各个部门在比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力量针对各个宗教团体进行执法,但执法的力度会逐渐变弱,次数会逐渐减少。“选择性执法”是指宗教局不是针对所有宗教团体,而是选择某个宗教团体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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